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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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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
年度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 全年度部分負擔上限
113年 50,000元 84,000元
112年 48,000元 80,000元
111年 43,000元 72,000元
110年 41,000元 69,000元
109年 39,000元 65,000元
108年 39,000元 65,000元
107年 38,000元 64,000元
106年 37,000元 62,000元
105年 36,000元 59,000元
104年 33,000元 56,000元
103年 32,000元 53,000元
102年 31,000元 52,000元
101年 31,000元 52,000元
100年 28,000元 47,000元
99年 29,000元 48,000元
98年 30,000元 50,000元

備註:全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表之上限,可以在次年6月30日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但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得免檢具,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例如:曾健康先生於101年度共住院3次,其中急性病房30日內住院部分負擔費用3次總計為68,000元,扣除101年度全年部分負擔上限為52,000元,所以曾先生101年度全年住院部份負擔可核退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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