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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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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時,應該繳驗:

a.保險憑證(健保卡)
b.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得以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代之)

 

2.保險對象因為尚未領到保險憑證或分娩、緊急傷病就醫,提不出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以供繳驗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該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在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保險憑證或身分證明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憑證登錄就醫紀錄,並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

 

3.保險對象如果有不可抗拒或可歸因本署或投保單位的因素,而沒辦法在就醫之日起十日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補送保險憑證退還保險醫療費用時,可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開給的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由本署轄區業務組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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