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所罹傷病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得檢具下列文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醫院、診所為代理人,以郵寄、親自送件或院所透過健保資訊服務網,向本署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及移植器官,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本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身分證明文件(清晰足資辨識身分之正反面影本,十四歲以下無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1.申請換發第一類癌症重大傷病證明者,須加附惡性腫瘤重大傷病證明換發評估表,並檢附可玆佐證『須積極或長期治療』相關資料。
2.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另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相關檢查資料。
3.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創傷部位分數。
4.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5.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身心障礙者均須檢附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證明影本。
6.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7.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8.申請罕見疾病之重大傷病證明者,須先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確診為罕見疾病患者,並於申請時加附罕見疾病個案資料表。
-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請。
(一)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前。
(二)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前。
(三)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十四日前。
-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等3大類癌症證明有效期限小提醒:
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乳房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等3大類癌症,癌症期別第1期或未明示者,重大傷病效期為3年。如有效期疑慮,請洽主治醫師確認;倘因癌症期別異動,得於證明有效期限內,由特約醫院、診所醫師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於原重大傷病證明核定效期內向本署分區業務組申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