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該填寫「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
(1)失蹤未滿6個月。
(2)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2.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該依照下列規定投保:
(1) 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6個月停保時,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的身分投保。
(2) 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而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3.失蹤停保者在失蹤後6個月內尋獲時,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超過6個月未尋獲時,應該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續。
4.宣導單張-瞭解健保停復保 出國安心沒煩惱 [PDF]
5.【停復保案例說明】
105.01.01辦理停保,105.09.01返國停留20天,預定105.09.21再次出國6月個月以上,並欲選擇停保者:
105.01.01 出國申請停保=>停保日為105.01.01
105.09.01 返國=>復保日為105.09.01
105.09.21 再次出國=>上次復保日(即105.09.01)起算滿3個月(即105.12.01)為再次申請停保之生效日,應繳納105年9~11月3個月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