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附件),並自1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10143520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三章安寧居家療護,修訂通則二及附表,原「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 性精神病態」修改為「失智症」 ,收案條件明訂為 CDR3分或 FAST 7C以上等條件,及修訂附表「 十一、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之1.(3)極重度失智症」增列 FAST 7分以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