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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基本部分負擔(106年4月15日起生效)

層級別

西醫門診

牙醫

中醫

經轉診

未經轉診

醫學中心

170元

420元

50元

50元

區域醫院

100元

240元

50元

50元

地區醫院

50元

80元

50元

50元

診 所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註:

  1.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
  2. 持轉診單就醫後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 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急診部分負擔(112年71日起生效)

層級別

一般民眾

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

醫學中心

750

550

區域醫院

400

300

地區醫院

150

150

基層醫療單位

150

150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112年71日起生效)

藥品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西醫基層醫療單位/

地區醫院/中醫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100元以下

0

10

101-200

20

20

201-300

40

40

301-400

60

60

401-500

80

80

501-600

100

100

601-700

120

120

701-800

140

140

801-900

160

160

901-1,000

180

180

1,001-1,100

200

200

低收入戶

(由社政單位補助)/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者

200

1,101-1,200

220

1,201-1,300

240

1,301-1,400

260

1,401-1,500

280

1,501  元以上

300

  • 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您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那麼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須付部分負擔50元(復健物理治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除外)。

  • 可免除門診復健部分負擔之情形:
  1.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中度-複雜治療」,也就是實施中度治療項目達3項以上,而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14項。
  2.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複雜治療」,需要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7項。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