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者健保權益保障措施問答集
健保署112.3.08
壹、返國恢復戶籍不受等待期限制-「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
Q1.國人參加健保資格為何?
A1.
-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凡是國人設有戶籍,不論是住在國內或國外,都應依規定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
- 但出國超過2年,遭戶政機關戶籍遷出國外者,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即應退保,退保後:
(1)2年內恢復戶籍:可立即恢復健保身分,並自設籍日起繳納保費。
(2)超過2年恢復戶籍:須等設籍滿6個月後,才可以參加健保。
Q2. 國人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國外致健保退保者,返國恢復戶籍時,倘受疫情影響,可申請「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嗎?
A2.
- 戶籍遷出後「2年內」返國恢復戶籍:可立即參加健保;亦即國人出國若未超過4年,返國恢復戶籍後均可立即參加健保,無須等待6個月;
- 戶籍遷出後「超過2年」返國恢復戶籍:應自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才能參加健保;但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且健保退保者,受疫情影響於112年12月31日前得申請「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自恢復戶籍日加保;
- 但返國恢復戶籍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應參加健保。
戶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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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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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之彈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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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2年內」返國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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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恢復戶籍之日應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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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恢復戶籍之日
應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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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超過2年」返國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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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應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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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且健保退保;
(2) 112年12月31日前恢復戶籍者,得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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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適用因疫情影響「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即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於112年12月31日前返國恢復戶籍者,得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是否一定要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
A3.
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且健保退保者,適用因疫情影響「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於112年12月31日前返國恢復戶籍,得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
Q4.適用因疫情影響「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即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於112年12月31日前返國恢復戶籍者,得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案件如何申請?
A4.
適用因疫情影響「重新納保免等待期之保障措施」,請由投保單位填具投保申報表併附聲明書1.1 (附表1)向本署申報或洽本署各服務據點。如仍有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各分區業務組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02-4128-678)。
貳、因疫情影響無法返國致戶籍遷出健保退保者,可依意願申請自退保日起接續納保-「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
Q1.戶籍遷出健保退保者,無法返國恢復戶籍,於疫情期間是否有保障措施以延續健保效力?
A1.
因應疫情影響,為了保障國人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期間於國外之健保權益,自109年1月1日起人在國外但健保持續在保,陸續因出境2年遭戶籍遷出國外,致喪失健保資格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前向健保署申請「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亦即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接續納保者,領取慢箋藥物及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權益不受影響。
Q2.如何申請「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即109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於112年12月31日前,得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投保?
A2.
- 已退保:保險對象向投保單位申請接續參加健保,由投保單位檢附投保申報表及聲明書2.2(附表2)送本署轄區業務組書面申報。
- 在保中:保險對象向投保單位申請接續參加健保,由投保單位檢附退保申報表、投保申報表及及聲明書2.2 (附表2)送本署轄區業務組書面申報。
- 如仍有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各分區業務組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02-4128-678)。
Q3.保險對象接續納保期間如有自墊醫療費用,可申請核退嗎?
A3.
接續納保者,領取健保慢箋藥物及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權益不受影響。
Q4.已接續納保之保險對象,其延續健保效力的終止日為何? 提出延續健保效力後,可否撤回申請?要求退保?或選擇出國停保?
A4.
- 民眾自戶籍遷出退保日接續納保後,該延續健保效力終止於112年12月31日24時;倘若提前返國恢復戶籍,遭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設籍參加健保之障礙即告消失,則延續健保之效力自恢復戶籍當日24時終止。
- 延續健保效力係疫情期間之暫行措施,主要為保障保險對象在境外之健保給付權益,因此,接續納保之保險對象在延續健保效力期間,需持續繳納保險費,不得撤回申請,亦不得要求退保或申請出國停保。請民眾於評估相關權利及義務後再提出申請。
Q5.民眾未於國外期間申請「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時,返國後可否申請補辦?
A5.
「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是為排除民眾遭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設籍參加健保之障礙,保障國人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期間於國外之健保權益,民眾倘未於國外期間申請「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俟其返國恢復戶籍後可於受理截止日(112年12月31日)前補辦。
Q6.已申請「接續納保之保障措施」至112年6月30日止的民眾,需要再補填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接續納保期間的聲明書嗎?
A6.
為保障民眾疫情期間健保權益,已延續健保資格至112年6月30日,而且尚未返國恢復戶籍之保險對象,本署將主動展延其健保資格至112年12月31日24時止,民眾無須再重新填寫接續納保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