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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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轉診單,於106年4月15日(含)以後之就醫者,依本次公告修訂之經轉診之部分負擔計收,以醫學中心為例收取170元。
二、因本次修訂之轉診實施辦法生效日為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含)以後持轉診單之第1次就醫者,方符合本項新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