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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診單限使用一次。

二、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視同轉診,且無需再持轉診單。

三、轉診單有效期限,自開立之日起算,至多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