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償(貼)範圍
- 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員因照顧確診病人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其在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依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補貼。
- 前開醫療(事)機構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償、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補償(貼)方式
1.滿一年以上之健保特約醫療 (事) 機構全面停診(業),擇一申請:
(1)前一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排除藥費及特材費,一點以新臺幣一元計算)及掛號費。
(2)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2. 未滿一年之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
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3. 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
停診(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註1:基本人事費指於各該醫療(事)機構停診(業)前已任職,而於停診(業)期間仍留任之員工,其經常性給與薪資,或停診(業)之個別醫師於去年同期之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點數以一點新臺幣一元計算。
註2:維持費包括各該醫療(事)機構於停診(業)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運作所需之費用。
三、申請資格
醫療(事)機構全面停診(業),或部分停診(業)且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
四、申請期間
- 109年1月15日起,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五、檢附資料
- 領據。
- 員工薪資證明。
- 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 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 申請表 PDF檔
- 領據 doc檔 odt檔
六、流程表

七、諮詢窗口
臺北業務組 廖小姐(02)2348-6406
北區業務組 廖先生(03)433-9111 分機3304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嚴先生 分機6530(醫院)
游小姐 分機6871(西醫基層診所)
邱小姐 分機6642(中牙醫診所)
南區業務組 黃先生(06)224-5678 分機4514
⾼屏業務組 黃小姐/張小姐(07)231-5151 分機2411
東區業務組 王小姐(03)833-2111 分機2033
檔案下載:
1.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之醫療(事)機構申請補償(貼)作業說明 pdf檔
2.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停診(業)醫療(事)機構補償補貼 Q&A pdf檔
3. 醫療(事)機構武漢肺炎停診(業)補償(貼)懶人包 pdf檔
4. 未重複領取防疫補償津貼切結書-機構切結版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