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連續處方箋之慢性病種類,目前規定有100種︰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癲癇、哮喘、慢性肝炎、腦血管病變、關節炎、癌症藥物追蹤治療、心臟病、痛風、慢性腎臟炎等。
2.為利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相同藥品之慢性病患者就醫取藥,如經特約醫療機構醫師確認慢性病病情穩定,僅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調劑(第1、2級管制藥品、或未攜帶健保卡就醫者除外),就可以開立連續處方箋,由病患於原就醫之醫院、診所或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領藥。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除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外,其餘按病情需要,每次調劑至多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此外,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給藥二十八天以上者,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