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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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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定期維護及管理健保收載之特材品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50條規定,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品項不予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經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同意後,得保留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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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確認-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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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確認-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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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確認-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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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確認-1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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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確認-1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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