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121OBU(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中心)之利息是否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122有關給付擬參選人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孳息,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 123非法人團體(如職福會、管委會、公司籌備處等)以個人名義申請開戶,該帳戶之利息所得是否一律扣繳補充保險費?
- 1241年期之定期存款,利息約定按月支領,其按月支領之利息是否於到期日累計計收保費?
- 125當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而遭金融機構收回已發放之利息時,是否退還已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126民眾買進股票回補融券時,券商對於同日成交給付之保證金利息,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 127透過「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辦理之外幣票券到期利息所得,其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取?
- 128公司承租多人共同持有的房屋,將全部租金付予其中一人代為轉交各房東時,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 129二代健保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租金收入」,是否須扣除房貸及修繕成本作為扣費基礎?
- 130政府機關向區公所租用場地或里辦公處向里鄰活動中心租用場地,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 131租金收入依照稅法包含船舶等,如公司向個人租船舶、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132承租公司給付一筆大額的押金予出租人(保險對象),並以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之報酬做為出租物之收益,承租公司是否應就該筆押金扣取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 133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起造時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出租人,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或起造時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承租人,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此二種情形下,承租人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具租金所得扣繳憑單予出租人,請問是否皆需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 134透過證交所「交割借券系統」、「標借系統」借券或直接向出借人議借之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是否應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135保險對象及機關團體以不動產做為信託財產並出租予自然人,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按月將所收到之信託利益(租金收入)給付予受益人,年終並開立租金收入信託所得憑單予受益人,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136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這種情形扣費義務人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 137無償出借財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並由該團體代所有權人繳納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其稅額是否屬於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 138經健保署回復免扣取身份資格查詢結果為「O-其它」及「01-身分證號檢核不符邏輯」者,扣費義務人是否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 139補充保險費扣取資格查詢之檔案格式為何?
- 140透過網路查詢扣取資格時,是否有筆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