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版Tw-DRGs問答輯
- 21裝置「腹主動脈瘤支架暨輸送引導系統」之個案,原應屬DRG範圍暫以論量計酬方式申報乙項,所稱「腹主動脈瘤支架暨輸送引導系統」是指那些特材?
- 22執行2項DRG,是否可以選擇權重低的DRG申報?
- 23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之化療藥品有那些項目?
- 24得加計額外點數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項目有那些?
- 25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化療費用之處置碼申報方式?
- 26單一特材因使用數量不同,造成同一DRG下費用差異大或同功能類別特材單價差異大,占總費用比率高,造成部分使用單價高之病人其支付不足,如何處理?
- 27支付通則六之(三)規定-「年齡小於18歲之先天性疾病個案,超過上限臨界點之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全數支付」,假設個案之定額高於上限臨界點時如何計算?
- 28實際醫療服務點數高於點數上限臨界點之計算方式為何?
- 29「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第四點(二)1之(2)規範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小於DRG定額不得加計額外點數,且不得向病患收取費用,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定額如何處理?
- 30「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四(二)2之(2)規定以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算額外加計點數,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上限臨界點,且大於DRG定額時,其額外加計之特材點數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 31實際醫療服務點數高於上限臨界點,且Tw-DRGs支付定額高於上限臨界點及等於實際醫療服點數時應如何申報?
- 32參加「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計畫」個案,其試辦計畫之管理照護費與生產之醫療服務點數如何申報?
- 33通則六、(六)所列各項得另行核實申報項目如:多胞胎新生兒費、特定範圍生物製劑、化(放)療、呼吸器及洗腎點數等,是否可以選擇部份醫令數採核實申報或部份含於DRG定額內申報?(例如住院中總共洗腎3次,其中1次含於DRG定額内,另2次採核實申報。)
- 34手術中使用呼吸器之個案,於手術後轉至恢復室或病房續用呼吸器小於48小時者,此類案件使用呼吸器之費用可以核實申報嗎?
- 35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個案,其方案之品質獎勵金與DRG案件醫療服務點數如何申報?
- 36「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之四之(一)「使用第一類新特殊材料之個案暫以論量計酬方式申報」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項目有那些?
- 37有關符合「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得加計額外點數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於申報加計額外點數時,醫令代碼「H00021-22、H00031-32」得否含特材管理費?
- 38DRGs實施後,是否可另外向民眾收取新增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費用?
- 39使用人工血管接環(特材代碼:FHP41V1017VW)」之主動脈剝離(主動脈瘤)重建手術之案例,是否可採論量計酬方式申報?
- 40自行要求剖腹產之RW如何計算所得?是否得加計各項加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