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版Tw-DRGs問答輯
- 41「植入性胎盤」、「產後大出血」等案件排除DRG適用範圍,點數清單段「Tw-DRGs碼」應如何填報?
- 42公告Tw-DRGs之權重(RW)、標準給付額(SPR)、上(下)限臨界點、幾何平均住院天數是否每年會重新計算及公告?
- 43自105年6月1日起各類醫事人員可於VPN查詢DRG編審
- 44由門或急診當次轉住院之門、急診費用是否包含於當次DRG支付點數內?
- 45個案實際醫療點數費用大於上限臨界點之邊際成本如何計算?
- 46上限臨界點以Tw-DRGs支付定額計算之規定,可能導致相關加成率高之案件(例如兒童加成),因此反而給付變少,設計原則有失公平。
- 47同次住院期間,安胎後生產個案之DRG支付點數如何計算?
- 48多胞胎生產是否可比照論病例計酬—雙胞胎以定額再加計一人之新生兒費用為界限,多胞胎類推之規定,外加多胞胎費用。
- 49核實申報點數在認定是否有超過上限臨界點時,是不是可以併入實際醫療點數計算?
- 50基本診療加成之認定方式及期間?
- 51Tw-DRGs中有關年齡-年及月齡(如兒童加成率-6個月)的計算規則?
- 52基本診療加成率如何計算得之,地區醫院是否也可以加成?
- 53兒童加成率的目的為何?如何計算得之?
- 54支付通則規定的住院日30日如何計算?
- 55不適用Tw-DRGs案件範圍有哪些?
- 56不適用Tw-DRGs案件中,試辦計畫之操作型定義為何?
- 57住院安寧療護案件之操作型定義為何?
- 58住院過程中加入試辦計畫,後又離開該試辦計畫者,是否屬Tw-DRGs適用個案?
- 59住院時為一般案件,後發現有肺結核需強制隔離治療,於隔離病房期間費用由疾病管制局支付,後再度由隔離病房轉至一般病房,此類案件是否屬Tw-DRGs適用個案?
- 60如住院期間中間某幾天接受臨床試驗(其費用亦非健保支付),其住院天數應如何計算?
- 61請說明主診斷定義?
- 62Tw-DRGs支付制度第二章Tw-DRGs分類架構及原則通則五、(三)…若屬二個以上無權重DRG者依表7.1.11流程圖順序認定,核實申報費用」之用意?
- 63裝置「腹主動脈瘤支架暨輸送引導系統」之個案,原應屬DRG範圍暫以論量計酬方式申報乙項,所稱「腹主動脈瘤支架暨輸送引導系統」是指那些特材?
- 64執行2項DRG,是否可以選擇權重低的DRG申報?
- 65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之化療藥品有那些項目?
- 66得加計額外點數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項目有那些?
- 67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化療費用之處置碼申報方式?
- 68單一特材因使用數量不同,造成同一DRG下費用差異大或同功能類別特材單價差異大,占總費用比率高,造成部分使用單價高之病人其支付不足,如何處理?
- 69支付通則六之(三)規定-「年齡小於18歲之先天性疾病個案,超過上限臨界點之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全數支付」,假設個案之定額高於上限臨界點時如何計算?
- 70實際醫療服務點數高於點數上限臨界點之計算方式為何?
- 71「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第四點(二)1之(2)規範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小於DRG定額不得加計額外點數,且不得向病患收取費用,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定額如何處理?
- 72「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四(二)2之(2)規定以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算額外加計點數,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上限臨界點,且大於DRG定額時,其額外加計之特材點數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 73實際醫療服務點數高於上限臨界點,且Tw-DRGs支付定額高於上限臨界點及等於實際醫療服點數時應如何申報?
- 74參加「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計畫」個案,其試辦計畫之管理照護費與生產之醫療服務點數如何申報?
- 75通則六、(六)所列各項得另行核實申報項目如:多胞胎新生兒費、特定範圍生物製劑、化(放)療、呼吸器及洗腎點數等,是否可以選擇部份醫令數採核實申報或部份含於DRG定額內申報?(例如住院中總共洗腎3次,其中1次含於DRG定額内,另2次採核實申報。)
- 76手術中使用呼吸器之個案,於手術後轉至恢復室或病房續用呼吸器小於48小時者,此類案件使用呼吸器之費用可以核實申報嗎?
- 77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急診品質提升方案」個案,其方案之品質獎勵金與DRG案件醫療服務點數如何申報?
- 78「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之四之(一)「使用第一類新特殊材料之個案暫以論量計酬方式申報」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項目有那些?
- 79有關符合「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得加計額外點數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於申報加計額外點數時,醫令代碼「H00021-22、H00031-32」得否含特材管理費?
- 80DRGs實施後,是否可另外向民眾收取新增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