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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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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四部第十七點、第二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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